learn-tech/专栏/Web3.0入局攻略/13代码和法律,哪个更强?.md
2024-10-16 06:37:4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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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代码和法律,哪个更强?
                        你好我是郭大治。这节课我们继续关于风险的话题一起来探讨下Web 3.0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

我们知道,法律是现实世界中所有人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对于现实世界所有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力。而基于去中心化底层架构建立的虚拟世界,是以账户为活动主体,并以智能合约体现各类活动的运行规则。

我们个人可以通过对账户的控制,来实现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连接,但由于个人和账户之间并不能实行强绑定,现实世界法律规则对于个人行为的约束,并不能直接体现为对账户行为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拓展法律的有效边际、确保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度探讨。

在这节课程中我会通过三个观点来帮你更好地把控法律相关风险进而在Web 3.0的世界里实现更大的自由。

观点一: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不因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

代币是很多Web 3.0项目经济激励机制的基础比如游戏中的Play to Earn模式用户赚取的就是代币。我们在前面讲通证经济的内容中也分析了关于代币的一些明显优势比如在产权方面的个人自主性、全球范围的流动性以及更加精细化的激励和自动执行的特点。

但是很多国家对于代币相关的业务又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比如禁止开展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和数字资产交易所等业务。那么关于代币本身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如何界定这些风险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根据代币相关业务的具体属性进行分析。

交易、持有、转让代币的风险

实际上,从目前各国已经出台的关于代币相关政策的内容来看,对于代币相关的业务,各国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笼统性地进行处理,而是从业务属性出发,针对不同的环节建立不同的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举个例子,各国政府针对代币的持有、转让、使用和获益,都并没有进行相关限制,对于代币的资产属性还进行了保护,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加密资产被盗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判罚处理的案例。

但是在我国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委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简单地说投资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资产属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代币产生的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当然,代币的持有和转让是站在用户的角度产生的行为,如果站在行业的角度来看,就是代币交易。

关于代币交易的法律属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完全不同的定义。有的国家对于代币交易业务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比如美国纽约州推出了 BitLicense获得BitLicense的Coinbase甚至已经在纳斯达克上市欧洲部分国家、韩国、新加坡、阿联酋等国家也推出了加密资产交易牌照。

但是,各个国家同时又在交易所的具体业务方面,提出了一些限制,比如新加坡允许数字资产交易所在本国注册,但不允许交易所向本国居民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在我国,数字资产交易所业务是严格禁止的,即使是在数字资产交易所就业,也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总体来说,各国政府对于数字资产交易业务都普遍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监管政策,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资本市场需要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准入制度,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免受市场操纵带来的损失,以及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风险。

此外,各国国情的不同,也决定了对数字资产交易业务采取的不同态度。一般来说,经济体量小的国家,试错成本更低、更愿意大胆尝试;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试错成本高,态度也会相对谨慎。

被严格监管的ICO

如果说各国政府对于数字资产交易业务的态度还存在一定差异的话对于ICO也就是所谓“首次代币发行”则一致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对ICO采取开放的态度。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ICO从业务属性上来看已经涉嫌有价证券的公开发行。而在传统金融市场上有价证券的公开发行比如股票IPO或者债券发行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都要求发行主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会对投资人的抗风险能力提出明确的要求以便缺乏专业知识且抗风险能力较低的人没办法承受资本市场风险。

虽然ICO发行的资产不是股票或债券而是Token但是发行人应该承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针对投资人抗风险能力的筛选不会因为资产形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ICO必须受到严格监管。

不过ICO受到严格监管也并不意味着发行人不能通过代币的形式发行资产。只要你具备了相关技术条件并且按照IPO的要求履行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同时在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按照具体的发行流程完成发行程序就可以发行代币资产这其实就是所谓的 STO 了即Security Token Offering。但要注意STO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和参与标准也都有严格的要求仅仅依靠一份白皮书是远远达不到STO的相关标准的。

所以我们概括地来看,代币风险的问题,主要就是来源于代币相关业务反映的金融属性。

如果是基于资金开展的相关业务会受到监管,那么以代币的形式开展同类业务,也必须受到监管,金融的监管逻辑不因资产的存在形态不同而改变。如果代币相关业务没有金融属性,那么关于代币的使用或持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

观点二:和法律制度主动进行衔接,是去中心化应用获得持续运营的有效保障

关于这个观点的解释,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1年7月一个叫 CityDAO 的项目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发起这个项目计划通过DAO的形式在现实世界建立并运营一个可以让社区成员生活的城市这个城市会率先把各种处于行业前沿的、与去中心化社区相关的一系列新的技术和服务付诸实施比如去中心化身份认证DID各种NFT等。因为人类毕竟不能只是生活在虚拟世界追求一种“虚拟和现实”结合更加彻底的生活方式就是CityDAO设立的初衷。

凭借着这么新奇的idea以及维塔利克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等名人的支持在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内CityDAO就通过发行公民身份NFT筹集到了价值800多万美元的ETH。但是在筹集到这笔资金之后CityDAO的运营团队却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手里有钱却没办法启动项目。

因为建造一个城市首先需要一块土地而CityDAO作为一个只在链上得到公认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现实世界却没有一个身份。那么没有一个被现实世界法律制度所认可的身份的话买到的土地记到谁的名下如果是以项目发起人的个人名义持有土地不仅在社区层面很难获得认可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蕴含巨大的风险。

但CityDAO“碰巧”赶上了一个好时候2021年7月1日美国怀俄明州的“DAO法案”正式生效了这个法案将DAO定义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为DAO获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身份。有了这个身份之后CityDAO和其他取得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DAO就可以在怀俄明州按照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活动比如买地、签订各种协议以及开展各种营业活动了。

这样有了“DAO法案”的助力在9月CityDAO就正式在美国怀俄明州拥有了一块40英亩的土地印有CityDAO社区LOGO的旗帜已经插在了这块土地上并且CityDAO的名字也被标注在了Google地图上。接下来CityDAO就可以在这块土地上启动社区为DAO造城的目标了。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CityDAO凭借代码自治的“先天优势”让人们对一个“虚实结合”的城市空间充满了想象但是没有怀俄明DAO法案的设立也许这种想象将永远只是停留在想象的阶段。

由此可见DAO通过和法律的结合可以为自己在现实法律中找到一个具体的身份一旦DAO具备了现实法律框架下的身份定位那么它就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按照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开展运营。

而且对于法律身份的需求并不仅仅只是来自于CityDAO比如投资DAO也需要在筛选标准、投资人数量以及参与金额等方面满足现实世界关于“基金类”产品的运营标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传统金融市场的资金就无法参与。这一点和我们在前面第一个观点强调的“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不以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是一个道理。

那么为了让投资DAO拥有一个合规的身份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种叫 LAO 的协议全称是A For-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意思是基于盈利目的的具有承担有限责任能力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和DAO只有一字之差但一个字母的改动却实现了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的链接。

LAO协议是按照美国特拉华州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内容所设计的法律结构并通过一组智能合约的绑定执行使智能合约具有法律效力。而为了合规的目标LAO的会员权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会对会员的准入设定一定的条件使其满足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可以说LAO就相当于为投资DAO寻找法律定位提供了一种通用型的解决方案。

但是我们也清楚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针对特定的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行为主体而适用的仅仅依靠一部怀俄明DAO法案和LAO协议远远不能适应DAO和现实世界对接的目标。

此外作为一种创新的组织形态DAO它与传统的公司制法人主体在运营内容和涉及风险方面一定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如果我们简单地把DAO装进这些原有的模式当中难免还会产生类似“把轮船推到铁轨上”的问题。

所以说针对DAO的运营特点和风险属性进行制度创新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观点三:基于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需要法律在新的维度提供解决方案

尽管法律是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实现链接的纽带,但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已经产生了大量的目前已有法律体系不能覆盖的新的活动和行为,那么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对这类新的行为进行规范了。

这个要怎么说呢我们还是来看个案例。2016年4月30日“The DAO”作为有史以来第一个DAO项目主网上线The DAO是项目名称项目的目标就是要基于智能合约打造一个“除了股东之外不需要一名员工”的自动运行的风险投资机构然后基于智能合约来实现风险投资所需的项目筛选、信息披露、投票表决以及投后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TheDAO上线之后开展的第一项业务就是为自己发起众筹。

不过不幸的是由于合约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用户转给TheDAO的代币都自动进入了一个“子DAO”也就是另外一个合约地址而这个合约地址并不受TheDAO团队控制。简单地说就是资金被盗了但它同时还被放在一个公开的地方大家都知道资金在那里但每个人都不能取回这笔资金。

所以在这个时候社区内部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既然大家参与众筹的目标是TheDAO这个项目现在资金被转移了那就应该采用代码回滚的方式让这段代码失效。这样的话被黑客盗走的代币就像被打上标记的伪钞一样无法继续流通了。但这样做的问题是需要全体成员进行以太坊投票并进行一次软件升级。

不过也有人认为代码回滚是对去中心化的一种背叛不应该因为一个项目就开启这种操作甚至黑客也通过匿名的方式对外发言。去中心化的世界Code is the Law意味着“存在即合理”谁能证明TheDAO合约中存在的漏洞不是开发人员故意留出来的后门呢既然有后门为什么不可以被使用

这个争论最终也导致了众筹失败并因此造成了以太坊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分裂以太坊通过硬分叉“一分为二”分成了现在的以太坊和以太经典“Ethereum Classic”。这件事呢同时也在社会层面引起了“Code is the Law”是否成立的大讨论。

所以说通过The DAO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来几个问题

首先,基于智能合约运行的各种去中心化应用,其法律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因为智能合约具有“自运行”的能力,那么如果智能合约执行的结果对某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了,应该是由项目发起人,还是由合约开发人员去承担法律责任呢? 另外,在一个法律文书和智能合约同时存在的系统中,如果法律文书表述的内容和智能合约运行的结果存在差异,究竟应该以哪个标准为准?

在怀俄明州的“DAO法案”中他们明确规定DAO普通成员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且智能合约效力优先公司章程。但对于智能合约产生的侵权事件由谁负责这个法案也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

事实上DAO和法律的结合是一个非常前沿的话题也是一个关系到DAO能否快速找到一条高效应用路径的现实问题。我们在这里也不太可能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准确的方案但我们可以通过提出这个问题来引发社会更多的关注也可以通过梳理DAO在和法律结合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这个宏大的问题进行拆解以便化繁为简寻找主要逻辑。

小结

在这节课中,我们强调了法律的强制属性不容置疑,比如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是不因资产形态的不同而改变的,还有一点就是,和法律制度主动进行衔接,是去中心化应用获得持续运营的有效保障。但基于代码创造的虚拟空间,已经产生了大量已有法律体系不能覆盖的新的活动和行为,我们也需要法律在新的维度提供解决方案。

所以,关于代码和法律谁更强大的问题,我们的答案是,法律不会因为代码而做出改变,但代码在法律没有覆盖的空间是实际发挥作用的,法律需要自我拓展,才能实现对代码更有效的约束。

思考题

你认为关于“Code is the Law”还有哪些和现实世界法律体系发生冲突的内容如何对这些冲突进行协调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另外也欢迎你把今天的内容分享给更多的朋友我们下节课再见。